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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出入境指南(修订版)

来源:时间:2020-11-27点击:98次

为防范境外新冠肺炎输入风险,保障我省外贸运输畅通有序,指导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等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在江苏港口口岸出入境涉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船舶进口岸申报

1.国际航行船舶在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换班登船船员要在上船前3天内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完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并持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船。

2.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向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进口岸手续时,除法定的申请材料外,还要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上一港口检疫证明文件;

(2)船员名单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内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还要提供船员换班信息及换班登船船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向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报告。

二、中国籍船员换班上船

3.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及时了解出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对出境船员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船员上船计划》和防护措施,有序安排船员上船,避免新冠肺炎疫情船舶。上船计划要至少包括上船船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拟任职务、健康状况、 换班船舶、上船时间、船舶下一目的港口、抵达换班港口的交通方式、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4.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确保换班上船船员上船前14天内健康状况正常,督促船员做好个人防护,每天检测体温不少于两次,填写《船员健康记录表》,并签字承诺属实,由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审核后盖章确认。

5.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于船员换班船舶抵达港口48 小时前将《船员上船计划》和《船员健康记录表》提交出境口岸海事、海关、边检和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

6.船员上船前要在“苏康码”APP申报个人信息,按要求填写《健康承诺书》,经出境口岸海关、边检部门批准后,船员可登轮出境。

三、中国籍船员换班下船

7.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及时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对船上船员疫情防控的影响,充分评估船员入境风险,尽可能降低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船员的换班频次,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

8.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根据入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制定《船员离船计划》和防护措施,妥善安排船员离船入境。《船员离船计划》要包含离船船员名单、健康状况、船上职务、身份证号码、所在船舶、离船时间、目的地、返程交通方式、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9.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于换班船舶抵达港口48小时前,将《船员离船计划》报入境口岸海事、海关、边检和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

10.入境口岸海关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船员入境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同意船员入境。对同意入境的,明确船员在船上隔离及相关防护要求。

11.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督促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船舶疫情防控和船员在船期间、换班前后的个人防护工作。船员离船前14天内要每天两次测量体温,填写《船员健康记录表》并签字,由船长审核并签字确认,船长的登记表由船上大副或者其他高级船员审核签字确认。

12.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督促船舶在抵达港口48小时前将《船员健康记录表》《健康承诺书》传真件加盖印章后提交入境口岸海关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船舶抵港后,离船入境船员要在“苏康码” APP申报个人信息,按要求填写《健康承诺书》。

13.船舶从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抵达我省港口航行时间超过14天,船上所有船员健康状况无异常,且到港后所有船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换班船员下船后不需在指定地点隔离。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换班下船船员由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14.入境船员中有被海关检疫部门排查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的,由入境地联防联控指挥部就地留观收治。

15.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将满足返程要求的换班下船船员直接送达其固定住所,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入境港口口岸联防联控机制;不能直接送达的,要将换班下船船员目的地、交通方式、拟到达时间等信息提交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将相关信息通报目的地所在设区市做好后续跟进管理工作,并推送至出发地相关交通、民航、铁路部门。

16.无特殊情况,除换班船员外,其他船员不得下船。船舶要安排人员值守,准确、如实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登轮事由、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外籍船员登陆

17.外籍船员因伤病救助、休息等需要登陆的,由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申请,按照省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有关要求执行。

18.工程船外籍船员入境上船,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提出申请,按照省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有关要求执行。

五、保障措施

19.航运公司及其船舶代理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船舶配员管理,保障疫情期间船舶航行安全和船员身心健康,及时掌握船舶动态和船员健康状况,督促船舶和船员如实报告信息,发现船员健康状况异常时要按要求及时报告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

20.设区市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要统筹协调设置和使用换班船员隔离场所,确保按要求“应换尽换”。

21.船舶请求伤病船员救助时,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要采取救治措施,根据需要转运至口岸所在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

22.各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 督促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舶代理机构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防范船舶船员疫情输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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